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昝秀丽)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注册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此外,他建议从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小标题)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要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肖钢指出,“十四五”规划建议已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目前,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实施,开局良好,运行平稳,效果初显,受到市场广泛赞誉与认可。当然,也应当看到,注册制试点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尚未经历市场周期和监管闭环的检验,有的新制度、新办法仍需磨合优化,实践一段时间后需要对注册制试点进行评估和改进,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图片说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上,嘉宾拍摄上市企业股价。新华社发。
他说,注册制改革是“牵牛鼻子”工程,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真正还权于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全球范围看,注册制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模式,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国情的注册制框架。
此外,肖钢指出,从资本市场建设角度看,要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关键是把好“入口关”,对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的公司和项目,都应当依法从严审核,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市场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对市场主体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落实“零容忍”方针,肖钢表示,随着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施,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刑事案件都有了司法解释,有利于更加精准惩治这些犯罪行为,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法律修改完善,为监管部门履行“看门人”责任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从过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经验看,对案件的查处要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有关中介机构违法责任的处罚,要有立体式的追责机制,把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以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全方位体系。
(小标题)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肖钢认为,未来10年到20年,民营企业家将面临大规模代际传承的挑战。民营企业家财富保护与传承不仅涉及民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涉及经济增长、就业扩大、民间投资以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迫切需要未雨绸缪,加强顶层设计。
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因而家族信托在境外被广泛采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家也去境外设立了家族信托。
肖钢介绍,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但由于信托配套制度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发挥,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
“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肖钢指出。
肖钢建议,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二是建设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完)
文章来源:《北极光》 网址: http://www.bjgzzs.cn/zonghexinwen/2021/0306/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