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气温变暖的影响,北极地区成为近几十年气候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的区域之一,进而导致常年冰封的海域不断被融化。据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北极海冰预计于2080年全部融解。北极海冰、冰盖的逐渐消融不仅会影响世界整体气候环境受损,更会造成北极原有野生动物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北极地区与南极地区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南极是大陆且四周环海,北极则由中心“冰封区域”和周围零散的岛屿组成,因此大部分的北极动物要依附于积厚的冰盖才能生存。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例如北极狐(Vulpeslagopus)、麝牛(Ovibosmoschatus)、环斑海豹(Phocahispida)、海象(Odobenusrosmarus)、白鲸(Delphinapterusleucas)、北极熊(Ursusmaritimus)等。北半球全部鸟类的1/6在北极繁育后代,而且至少有12种鸟类在北极越冬[1]。北极沿岸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或者国际组织以章程倡议的形式对捕猎北极野生动物的行为加以约束,但考虑到上述国际法律文件并不均具有强制约束力且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因而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
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爬行、两栖、鸟类、鱼类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四种类型即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经济野生动物、有害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发生改变或者受到人类行为活动影响又或者动物自身原因而出现灭绝可能性的物种如大熊猫(Ailuropodamelanoleuca)、藏羚羊(Pantholopshodgsonii)等[2]。本文主要论述北极濒危野生动物法律保护,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并不仅仅局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标注的物种,因为并非所有濒危野生动物都被该公约所收录,还存在大量的濒危野生动物物种被其他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同时濒危野生动物与有益野生动物、经济野生动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高度的重合性,所以笔者的研究对象具有广泛性、整体性、概括性的特征。
1 北极濒危野生动物国际法律保护的现状
当前涉及保护北极濒危野生动物的国际法律文件比较繁多,既包括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条约和协议,还包含双边国家间的协定和北极沿岸国家内的立法文件,笔者仅就部分典型的国际性和区域性法律文件进行简要的论述。
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年6月5日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的通过并生效表明世界各国认识到生物多样性对人类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对世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具有不可估量的内在价值。《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条规定成员国家对生物多样性的管辖范围并非仅限定于该国管辖范围的地区内,若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无论其影响发生在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于该国管辖内也可在国家管辖区外,从而扩充了相关成员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辖权范围,对于具有迁徙习性或易于在不同国家管辖范围内频繁活动以及其他国家主权管辖无法延及地区的生物而言将会形成庞大的保护圈。该公约第五条针对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保护开展合作事项也进行了规定。北极有大量的稀有野生动物,一部分分散于北极沿岸国家,一部分集中于无主权国家管辖的北极点附近,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北极沿岸国家或公约缔约国都有义务对北极濒危动物的保护开展合作,因而该公约对保护北极濒危野生动物具有深远的价值意义。
1.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又称为《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3月3日签订于华盛顿,1979年6月22日修订于波恩。该公约设定的目的即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植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所以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该公约将物种按照国际贸易对其灭绝危险程度的影响划分为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公约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缔约国均不应就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受北极极端寒冷气候的影响,北极大部分动物均是依靠自身厚重的皮毛得以生存,正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北极野生动物如北极熊、北极狐、麝类动物等物种遭到大量的捕杀。《华盛顿公约》的生效使得北极野生动物避免因国际贸易而被滥杀,但公约的最大不足在于若该交易发生于某国家管辖范围内并不受该公约规定的束缚,因为公约仅是为防止因国际贸易而捕杀稀有动物,但并不禁止非商业贸易的物种出口,只是针对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中所列的物种出口加以严格的限制和审查。该公约虽不完善,但对北极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仍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文章来源:《北极光》 网址: http://www.bjgzzs.cn/qikandaodu/2021/0321/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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