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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的构建

来源:北极光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17年6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印发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以下简称“设想”),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

2017年6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印发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以下简称“设想”),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提出“中国方案”,也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领导人成果之一[1]。设想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共同建设经北冰洋连接欧洲的蓝色经济通道(Arctic Ocean Blue Economic Passage,以下简称“AOBEP”)[2]。AOBEP的提出源于北极东北航道运输逐渐成为一种可能。相比其他国际航线运输通道而言,AOBEP具有航线里程短、海盗与海上恐怖主义活动较少以及深水港口开发潜力较大等多方面有利因素。因此,笔者认为随着俄罗斯东北航道的开发运行,加快对AOBEP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需要高屋建瓴般的站位,更需要对细节内容加以论证,实现AOBEP向整体化、制度化的方向转变。

一、“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国际法动因

(一)一般国际法原则是“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基本动因

国际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3]。他们通过归纳和总结国际法的规则而得以产生[4]。国外有学者指出常规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并未对世界最前沿的四个紧迫问题即人权、环境,经济发展和跨国犯罪制定必需的规范框架,因此,一般原则很有可能会成为国际法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来源[5]。诚然,AOBEP的构建主要涉及绿色发展、安全保障、依海繁荣、智慧创新、合作治理,目前并不存在专门性质的常规国际法或者习惯国际法对其加以设定规范框架,但AOBEP未来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构建相应的制度规范及组织框架。而此时在缺少专门的国际法律规范背景下,一般国际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替补队员”,对AOBEP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调整作用、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

国际合作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是AOBEP构建的基本动因之一。AOBEP的五个合作重点内容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的内涵的同时,国际合作原则也为AOBEP的构建及实施提供了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当然,中国同AOBEP沿线国家之间也确实存在现实的国际合作需求。例如,AOBEP沿线国家拥有先进的海洋科技能力和治理理念,但存在海洋科考资金投入缺口以及蓝色经济产品过剩的问题,而中国正好拥有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雄厚的资本。中国和俄罗斯、北欧以及西欧国家之间具有良好的互补优势,若能成功的构建及实施AOBEP,则上述国家存在的问题势必会迎刃而解。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同俄罗斯、北欧和西欧国家间开展AOBFP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国政府在设想中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合作原则。国际合作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国际事务,大量的国际规范也将国际合作原则纳入其中。国际合作通过主权国家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项国际基本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际合作在当今时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号召力。当然,AOBEP的构建及实施,除了涉及国际合作原则以外,其他一般国际法原则如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也为AOBEP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依据。AOBEP本身就是通过东北航道和深水港口来实现沿线国家在海洋领域的合作共赢。这种合作是一种主权平等、和平发展、友好协商的关系,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精神和内涵,在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AOBEP被更好的提出、阐释、构建及实施。

(二)国际规范是“北冰洋蓝色经济通道”构建的法律动因

正如我们所见,国际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他们根据所处的环境经受不断地适应、转变的过程,再加上不断相互作用的程度,尽管存在一些限制,但国际规范仍然是理所当然的[6]。国际规范凭借自身的优势以及主权国家的同意调整国际秩序,当然这种调整的手段不限于约束,还包括制裁。虽然专门性的AOBEP国际规范尚未达成,但并不影响其他国际规范对AOBEP所涉及领域的调整。诚然,AOBEP沿线国家也意识到相关国际规范对其所产生的束缚和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构建AOBEP的“幕后推手”。

作为社会-经济-政治对话的结果,国际规范可以作为所有人共享的共同基础来实施,而无论其文化、国籍、公民身份和国家经营者所反映出来的身份等等[7-8]。AOBEP的构建所涉及的法律动因可以从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来加以理解:设想通知将“共建绿色发展之路”放于五大合作重点的首位,极大地折射出我国对当前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我国所极力倡议的AOBEP并不是单纯追究经济上的共赢,更多的是寻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同时也说明北冰洋海洋环境保护形势非常严峻,而维护北冰洋海洋生态环境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即使有学者[9]认为北极是对国际法更放任自由的时代的回落,几乎没有可辨认的规则和对其资源的前沿态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一般国际法规则、适用北极地区的国际规范和北极八国通过北极理事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确实对北极事务治理起到关键作用。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以下简称“LOSC”)对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0]。即使LOSC被称作是一部“综合性海洋宪章”[11],其背后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对234条的“冰”和“冰封区域”未做出界定,也没有对“一年中大部分时候”进行解释[12],但并不意味LOSC对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很显然LOSC确实促进了北冰洋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96年北极理事会正式成立,北极理事会的四大主要目标和下设的六个工作组都和海洋环境保护存在密切关联,并实施了多项涉及北冰洋环境保护的方案。除此之外,2011年到2017年间,北极理事会先后通过了三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13],上述项目和协议的内容与AOBEP的合作重点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重合。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解释为国际规范的调整促使各国采取行动构建AOBEP来履行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德义务。

文章来源:《北极光》 网址: http://www.bjgzzs.cn/qikandaodu/2021/012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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